疫情期間小心觸法,相關罰則報你知!-林正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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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件
疫情期間,民眾常見可能觸犯的法律條文主要是《傳染病防治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地方政府公告的防疫措施,整理新聞上常見的觸法行為如下,供讀者們提醒參考,切勿以身試法,造成防疫破口,不僅有可能傷了身體,也傷了荷包,甚至危及他人:
一、散佈關於疫情之不實謠言或訊息:
依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將面臨刑事責任,最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公佈確診病患之姓名等個人資料:
一般民眾蒐集、處理或利用確診者之個人資料,或病歷、醫療相關資料,例如揭露、張貼、散佈之個人姓名、住址、電話等資料,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9條、第20條及第47條規定,最重可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若為了個人私利或為損害他人利益,而蒐集、處理或利用確診者之個人資料或病歷、醫療相關資料,足生損害於他人者,甚至都有可能面臨刑事責任,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疑似確診者或確診者不配合疫調,或為不實陳述:
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31條及第43條第2項規定,醫療機構人員於病人就診時,詢問其病史、就醫紀錄、接觸史、旅遊史及其他與傳染病有關之事項,病人或其家屬應據實陳述。主管機關對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及相關人員為檢驗診斷、調查及處置,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如果拒絕配合疫調,可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如果不實陳述、說謊,可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四、不遵守相關防疫規定,例如不戴口罩或多人群聚:
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規定,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例如外出全程應配戴口罩、餐飲一律外帶等,若有違反,可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另外,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規定,授權地方主管機關也可以另外採行防疫措施,管制上課、集會、宴會或其他團體活動、管制特定場所之出入及容納人數,或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公告之防疫措施,例如學校畢業典禮應暫停實體辦理等,各機關(構)、團體、事業及人員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若有違反,可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