藉由網路圖片「二次創作」有侵權嗎?-張婷婷律師
- 張婷婷律師
大明在網路下載幾張可愛的嬰兒圖片,再透過後製軟體加上逗趣的對話文字和特效,上傳到個人部落格作為插圖使用,這樣的行為有沒有違法呢?
許多人會透過網路上既有的素材另為創作,所創作出來的作品有些甚至比原著作還吸睛,有人將這樣的行為稱為「二次創作」。其實我國著作權法並沒有「二次創作」這個用語,簡要意思是指就他人原著作另為創作。如果另為創作的作品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的要件,而達到有別於原著作另為創作的程度,則為「衍生著作」,為新的獨立著作,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假設是複製或者僅就原著作些微調整,客觀上仍是重現他人著作的內容,則為「重製」。大明從網路下載圖片屬於「重製」行為,接著大明將圖片加上自己的創意,載入逗趣的文字和特效,成為另外一個著作,此會被評價為「改作」行為,嗣將著作上傳到網路則可能涉及「公開傳輸」。無論是重製、改作或公開傳輸,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原則上均需得到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可能會面臨民事與刑事的法律責任。
至於是否能主張前述法律明定(為學校授課、為報導而引用等)或其他合理使用情形,仍應審酌一切情狀,依著作權法第65條所列的判斷基準來判斷,包含利用之目的(商業或非營利教育目的)及性質,著作的性質、利用的質量及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的影響來衡量。舉例來說,使用他人的著作是「非營利目的」或是「利用的質與量佔整個原著作的比例很低」,或是「新創作的作品經轉化後,和原著作的差異很大」等,較容易主張為合理使用。
現今網路資源發達,只要你有想法、有創意,有許多平台可以發表創作。若在創作的路上,利用到他人的著作,要注意是否有合法取得授權以及授權的範圍為何。大明即使是在合法的圖庫網站取得授權使用,仍要注意授權範圍是否包含編輯圖片的權利。目前在GOOGLE搜尋圖片時,可以利用搜尋欄位旁邊的「工具」選項,點擊後會看到「使用權限」的篩選選項,勾選後可挑選「允許再利用且可修改」的圖片,若未來被質疑改作的合法性時,使用人得以主張其使用的權源,避免被認定為違法,可供參考。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