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購物消費者要求退貨,業者可否拒絕?-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民事案件
小任在網路上開設商店販售遊戲光碟,近日有消費者在購入遊戲後五天內向小任主張要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解約退貨,小任能否拒絕?又小任在其架設的購物網站上註明「貨物售出,恕不接受退換貨,下標視為同意本條款」之文字,可否據此拒絕退貨?
網路購物時,因為消費者無法實際接觸選購商品,為弭平無法如傳統店舖買賣可現實檢視商品之資訊落差,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有給予特別之保障,在此種情況下,原則上消費者在收受商品後,有七天無條件解除契約並要求退貨之權利,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費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參照),而且此規定屬於強制規定,企業經營者不得以特約排除或限制。
然而,應注意並非所有商品或服務皆可依照消保法第19條規定主張解除契約,行政院訂有《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明文排除消保法第19條解約規定的適用,依該準則第2條規定為,對於:
1.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2.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3.報紙、期刊或雜誌。
4.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5.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6.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7.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以上之商品或服務,經業者告知消費者,即排除消保法第19條解除權的適用。
是以,本案中小任在購物平台上註明「貨物售出,恕不接受退換貨,下標視為同意本條款」,因消保法第19條為強制規定,不得特約排除,因此不影響消費者依消保法第19條的契約解除權。然而,因為小任所販售的遊戲光碟屬於電腦軟體,經拆封後即處於可複製的狀態,性質上不易返還,若於販售時已有包裝封緘,且經業者告知消費者拆封後不得退貨,消費者一旦拆封,即不得依消保法第19條請求業者解約退款。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