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贈與免稅?過世前兩年的贈與仍需要繳遺產稅喔!-周依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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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偉與玲玲結褵相守數十年,恩愛非常,過去大偉經常送給玲玲一些金錢與珠寶,向來知道夫妻間贈與,無須繳納贈與稅的規定,大偉年老生病時,認為自己恐將不久於世,就想說既然免稅,玲玲過日子需要手頭有錢,就又趕緊贈與了玲玲1000萬元的現金,沒想到,大偉過世後,國稅局卻告訴玲玲,這1000萬元仍然需要繳納遺產稅,是怎麼回事呢?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配偶相互間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也就是說,夫妻間之贈與不管數額多少?有無超過每年的免稅額額度?都免課徵贈與稅。
但免除的只是「贈與稅」,在「遺產稅」的課徵上,為了避免夫妻利用此規定,在過世前趕快將財產都送給了另一半,過世後名下就沒有遺產而可規避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又規定,被繼承人在「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法徵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所以,大偉贈與玲玲1000萬元時,雖然不用繳納贈與稅,但如果大偉在二年內過世,這1000萬元仍舊會被視為大偉的遺產,併入遺產總額中,再去計算需要繳納的遺產稅額,並無法達到規避遺產稅的效果(此處不討論遺產稅之免稅額或扣除額之問題)。
此外,除了夫妻間的贈與以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還規定,被繼承人在死亡前二年內,將財產贈與給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前開各順位繼承人之配偶時,都會被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亦提醒大家注意了!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