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親只要年紀大了,我就一定要負擔扶養費嗎?-周依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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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花、阿珠、阿明三人為兄弟姊妹,平時三人的母親阿淑(80歲)與阿明同住,但阿明總是不願意讓其他兩位姊妹參與照顧母親或探望母親的事,某日,阿明卻突然向阿花、阿珠表示姊妹二人應每月各給予母親一萬元的扶養費用,但據阿花所知,母親名下明明尚有不動產與存款,阿花跟阿珠需要理會阿明的要求的嗎?
依照民法第1114、1115條的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且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直系血親卑親屬乃是第一順位履行義務之人。所以,在一般人的印象中,父母年老時,子女似乎理所當然地有義務扶養父母。
不過,實際上依據民法第1117條的規定,要符合可以受扶養的人,必須要符合「已經不能維持生活」及「沒有謀生能力」的條件,雖然法條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祖父母)有放寬他們受扶養的條件,但卻是仍要符合「已經不能維持生活」時,法律上才有請求受扶養的權利。
因此,案例中的母親阿淑,雖然已經高齡80歲,確實需要有人照顧,但對於阿淑平常生活費用的支出,阿花、阿珠、阿明三名子女是不是有義務要另外給予阿淑,則必須判斷阿淑究竟是不是「已經不能維持生活」,倘若阿淑名下確實尚有不動產之資產以及存款,其實阿淑就經濟能力而言並非無資力,所以是可以拿自己的財產支付自己的生活費用的,因此,阿淑並沒有符合能夠受扶養的條件,阿花跟阿珠自然也不用依照阿明的要求,每個月另外給予阿淑扶養費用。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