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監護等於什麼事情都要對方同意嗎,有沒有破解方法?-周依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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莉莉和阿俊婚後育有一名子女妮妮,兩人近來爭吵不休,最後離婚收場,但針對妮妮的未來規劃,阿俊雖同意讓妮妮跟著莉莉生活,但不想放棄對妮妮的監護權,而莉莉卻覺得任何關於妮妮的事情都需要經過阿俊同意很麻煩,兩人因而遲遲無法就妮妮的監護權達成共識,在這樣的情況下有沒有什麼兩全其美的解決方法呢?
在子女監護權採共同監護的情況下,有一個很重要的名詞叫「主要照顧者」,也就是和子女共同居住、負擔主要照顧子女責任之人,而非主要照顧者之一方則享有與子女「會面交往」的權利,也就是俗稱的「探視權」。在採共同監護的時候,最好一併約定主要照顧者是誰,如此便可以確立下來孩子主要和誰共同生活,甚至可以進一步約定哪些事項需要監護人「雙方同意」,那些可由主要照顧者「單獨決定」。
而約定方式最常見有下面兩種:
一、把關於子女特別需要共同決定的事項列出,其他可由主要照顧者單獨決定,例如:
妮妮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由雙方共同任之,但由莉莉擔任主要照顧者。除關於妮妮的重大醫療、更改姓氏、出境及移民外,其他事項均得由莉莉單獨決定。
二、把關於子女可由主要照顧者單獨決定的事項列出,其餘需共同決定,例如:
妮妮之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雙方同任之,但由莉莉擔任主要照顧者,妮妮以莉莉之住所為住所,其住所、戶籍、學區、才藝學習、住院醫療事項、金融機構開戶事項由莉莉決定,但需告知阿俊。
哪些事項需要雙方共同決定,這是雙方在協商監護權時,一個較為妥適的折衷方案,一方面阿俊仍有妮妮的監護權,一方面莉莉又可以不用關於妮妮的決定都需經過阿俊同意。而這些約定事項都可以一併於離婚登記時登記於子女的戶籍註記,之後莉莉要幫妮妮做重要決定時只要出示戶籍謄本上的註記,就可以單獨為妮妮辦理了。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