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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9
刑事案件

擺設夾娃娃機小心觸法!-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刑事案件

夾娃娃機,又稱選物販賣機,可以當作是一個無人的商店或自動販賣機,但他比較特殊的地方是,消費者可以靠技巧用較少金額買得商品。這種販售型態,因為商品是陳列在窄小的透明櫥窗的機台中,消費者較難以完整知悉銷售商品之資訊,只能看到商品的部分外包裝,當下又無法直接向商家詢問商品資訊,導致消費者在是處於資訊劣勢的地位選購商品。

 

選物販賣機內最常見的違法,例如陳列、販售未經授權侵害他人商標權的商品,也就是盜版商品,構成商標法第97條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最重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這樣的行為也會涉及刑法詐欺罪,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仍應依照個案情況判斷。

 

詐欺罪的構成要件有,施用詐術、陷於錯誤、進而交付財物,造成損害。如果商家有陳列外觀與正版真假難分之盜版商品或內容物與外包裝不同的商品時,再加上商家有利用文字進行宣傳,例如標示為正版商品,或是保證夾取金額也與正版商品市價相當時,將可能被認為是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資訊,而足以使人陷於錯誤,即構成積極的施用詐術行為,有可能構成詐欺罪。如果是單純放置盜版商品,或與外包裝不同的商品在機台內時,則可能因為有保證夾取金額的標示,標示的金額明顯低於與正版商品的市價,消費者大多都會認知到夾取的商品並非正版商品或非包裝所標示,因而沒有陷於錯誤的問題,所以商家不會構成詐欺罪。

 

然而,很難保證每個消費者都有足夠的判斷能力,缺乏經驗的消費者可能會因為外觀與正品難辨認或因為外包裝而誤認商品的內容,因而陷於錯誤選購商品,此時,商家是否有施用詐術的行為則成為關鍵。而詐術的行使並不只限於積極的作為,消極的不作為也包括在內,擺放這樣的商品將有可能使消費者誤認的危險,商品是否為正品的資訊對消費者至為重要,商家消極隱瞞商品資訊,仍不能排除構成不作為詐欺罪的可能,不可不慎。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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