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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婚姻家事

離婚時分得的房屋,之後賣掉需要繳房地合一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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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宏和小芬在結婚後購買一棟房屋登記在阿宏明下,但109年因阿宏外遇雙方決定離婚,阿宏答應小芬要把該棟房屋過戶給小芬,但小芬擔心房屋在109年後取得會有房地合一稅的問題,小芬的擔心是多餘的嗎?

依照所得稅法第4-4條規定個人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交易房屋、土地,(含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二、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應課徵所得稅,即俗稱房地合一稅,視取得後時隔多久再為交易課徵15%-45%不等之所得稅,對納稅義務人而言是一筆不小的負擔。

 

小芬後續是否要繳房地合一稅,要視當初阿宏是在何時取得該棟房屋,如果阿榮當初是在民國103年1月1日前例如民國90年就登記取得,且阿宏的婚後財產比小芬多,則小芬則可以主張基於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取得該筆房屋,不用經過訴訟,只要在離婚協議書上載明基於「關於雙方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阿宏同意將該棟房屋移轉登記給小芬」,則依照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之規定,阿芬取得該棟房屋的日期就會是為阿宏原取得該房屋之日也就是民國90年,如此阿芬既然是在103年以前取得該棟房屋,之後再處分即不需繳納房地合一稅。

 

故建議在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時要拿出離婚協議書強調該棟房屋的過戶是基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這樣地政機關才會在土地過戶原因上載明「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如此便之後再過戶時可免除繳納房地合一稅。

 

但如果阿宏是在106年才購買取得該棟房屋,則當阿榮過戶給小芬時,不論小芬是主張基於夫妻剩餘財產於106年就取得該棟房屋,或主張依照買賣、贈與於109年取得該筆房屋,其取得時間都再105年以後,若再過戶給他人即需要繳納房地合一稅。

 

參考法條: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

貳、四、6.配偶之一方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之房屋、土地,為配偶之他方原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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