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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婚姻家事

給父母的扶養費該如何計算?有無參考標準?-周依潔律師

  • 周依潔律師
  • 婚姻家事
  • 扶養

丁伯伯有三個小孩,大安、阿全和小真,全部都在北上唸書後留在臺北,只留下丁伯伯一人在高雄老家靠著過去的積蓄生活。近來,丁伯伯發現存款已所剩無幾,便要三個小孩每人一個月給他5,000元的扶養費,沒想到,大安先說自己剛失業,沒錢;阿全又說他有房貸、車貸要繳,每月只能給2,000元;小真則說孩子上學開銷變多,會先給3萬元應急,以後看狀況再說,丁伯伯一氣之下向法院提告,究竟大安們該給丁伯伯多少的扶養費呢?有無計算的標準?

 

依照法律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民法第1119條)而且,在父母子女及夫妻間的扶養,一般認為負扶養義務者此時所負擔的是「生活保持義務」,亦即扶養的程度,需與自己的生活程度相等,如果子女生活富裕,則應支付較高的扶養費用,且縱使子女生活貧困,除非因為負擔扶養義務會自己不能維持生活時,可以依民法第1118條規定得減輕其義務外,子女雖無餘力也須犧牲自己而扶養父母。

 

但這樣的規定其實還是很不明確,所以,法院實務上,一般主張需要受扶養權利者即父母,會先提出自己日常食衣住行、醫療費、看護費等開銷的需求金額,但畢竟一般人的生活支出不可能都有發票可以證明,也會有些非固定支出,所以法院通常還會參考下列的官方數據:

一、行政院主計處統計之各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二、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公布之各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如本案的情況,丁伯伯住在高雄市,108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為22,942元,而109年間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則為13,099元。法院會參考此標準,然後就丁伯伯的實際情況,如是否需要看護?有無特殊醫療需求?有無領取相關補助等等,以及各子女的扶養能力及身份等一切情況,決定丁伯伯每個月需要的扶養費數額,再按照三名子女個人的經濟能力,決定每個人的分擔比例及數額,不會是子女想付多少就付多少的!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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