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父異母的兄弟也是繼承人嗎?-林正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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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的父母在其幼稚園時離異,母親擁有監護權,小明自小與母親同住,與父親再無聯繫,小明成年後只從親友處得知父親多年前再娶並生有一子(小華),小華在30歲時過世,由於小華生前積欠債務高達500萬,並無任何遺產,又因小華的父母已離世,且小華並無結婚生子,因此小明到事務所詢問律師,小明是否為小華的繼承人,是否需進行拋棄繼承?
依我國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即兄弟姊妹為第三順位的繼承人。
我國民法僅規定兄弟姊妹為繼承人,並未限制必須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才能成為繼承人。在本案當中,小明與小華是具有一半血緣關係的同父異母兄弟,仍為民法第1138條所指的「兄弟姊妹」,因此小明確實為小華的繼承人。
在本案當中小華未結婚生子,因此並無第一順位繼承人,第二順位的父母也已離世,故具有一半血緣的小明就是當然的繼承人,由於小華的債務遠大於遺產,也建議小明在知悉小華過世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表示,以保障自身權益。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