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可以生前做嗎?-蘇家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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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個月10日,根據財政部的統計資料,發現財產「傳男不傳女」的傳統觀念難以翻轉,2019年財產受贈人共23.8萬人,其中男性占逾6成,女性則不到4成,不只生前財產的餽贈問題,其實在遺產分配方面,女性也是長期被打壓的群體,甚至被要求說,在父母親還在世的時候,女性(無論是女兒、媳婦)被迫拋棄繼承。
最近就有個案例-港星林立洋的台灣籍太太陳貞均Erin,她的父親在今年7月病逝,但父親走後,卻爆發了遺產糾紛。該案不是長輩要求女兒拋棄繼承,而是同父異母的姊姊,要求同父異母的妹妹要在父親過世前就承諾要做共同放棄遺產繼承權。
問題討論:
Q1 誰有權利要求我拋棄繼承?想做拋棄繼承的話,該怎麼做才合法?如果已經答應做拋棄繼承,有時效性嗎?如果多年後反悔,能夠重新拿回屬於自己的那一份嗎?
根據民法1174 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答:拋棄繼承的權利是專屬於繼承人本人,故其他繼承人、甚至被繼承人都無權要求繼承人拋棄繼承權,若被繼承人真的不希望子女繼承,僅可以在繼承人有對被繼承人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時,向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這樣繼承人依法就會喪失繼承權。另外若繼承人是未成年人,也會有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拋棄繼承權的情況。
可以拋棄繼承的時間是在知道可以繼承時起3個月內,也就是說當被繼承人還在世時,預先簽的拋棄繼承是無效的。
至於辦理拋棄繼承之合法方式是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還要依法以書面通知因自己拋棄繼承後所依法應繼承財產的人,所以私下簽署拋棄繼承聲明書也是無效的。
如果已經答應做拋棄繼承,有時效性嗎?如果多年後反悔,能夠重新拿回屬於自己的那一份嗎?
答:既然拋棄繼承需以書面向法院才會生效,則任何答應繼承的書面契約都不會產生拋棄繼承的效力,繼承人仍然享有拋棄繼承的權利,所以如果繼承人多年後反悔不願意拋棄繼承,只要不去辦理即可享有繼承人完整的權利。
Q2 人長期旅居海外,不清楚爸媽財產,爸媽走後,遺產處理該怎麼查?是否有時間限制?如果爸媽是公司負責人,我也有爸媽公司的股權,我該怎麼處理爸媽遺留下來的其他股權?
國稅局為協助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有提供查調被繼承人財產、各類所得及贈與等資料之服務,可向國稅局提出申請,並且現在有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的服務,只要在國稅局申請,不僅可以查得一般財產清單(不動產),還可以查到存款、基金、上市(櫃)及興櫃有價證券、短期票券、人身保險、期貨、保管箱及金融機構貸款及信用卡債務等,國稅局會代為發函相關公會查詢。
至於查詢期間,從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後就可以向國稅局申請查詢,原則上在幾年內必須查詢的時間限制,但因為申報遺產稅時間為6個月,最多可以延長一次,3個月,因此建議在申報遺產稅(最長9個月)之前查詢完畢,以免漏報。
父母的股權(股票)也是遺產的一部份,須與其他遺產一起列入遺產分配的討論,故若繼承人之間能彼此協商,便要討論誰分得股票、誰分其他財產(如不動產存款等)。公司負責人的身份是無法繼承的,若繼承人想要取得公司經營權,可在分割遺產時主張要分配父母的股票,但若繼承人並無意參與公司經營,便可考慮讓其他繼承人繼承或將股權依照繼承人應繼分繼承比例均分。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