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另一半的債務會不會要由配偶負責償還?-林正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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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嬌與志明結婚十二年,沒有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婚後志明經營餐廳,春嬌則是在金融界服務,春嬌很會投資理財,攢了不少錢下來,名下還有兩棟房子收租;然而Covid-19疫情爆發之後,志明開的餐廳生意直直落,財務週轉不過來,餐廳因此倒閉,欠了一屁股債,春嬌很擔心債主會找上她,因此急忙來問律師,是否有必要跟志明辦假離婚,以免債主來討債?
在臺灣的夫妻財產制,法律明文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志明與春嬌沒有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在法律的認定上,就是以「法定財產制」作為志明與春嬌的夫妻財產制。
所謂的「法定財產制」,最重要的特色之一就是「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什麼意思呢?就是說夫妻各自保有財產,財產登記誰的名字就是屬於誰的,夫妻沒有權利干涉另一半的財產運用,更沒有權利主張用另一半的財產來償還自己的債務,當然債權人也就不能以另一半的債務為由,追索到配偶名下的財產,法律上是不被允許的。
所以,律師跟春嬌說,志明的欠債法律上他要自己用自己的財產處理,跟春嬌無關,債主是無法透過法律程序跟春嬌要錢的,所以不需要辦理假離婚,而且一旦假離婚,春嬌在法律上就不具配偶身份,對於志明的財產也不具繼承人資格,實務上就常發生假離婚以後,反而因為喪失繼承人資格,繼承不到另一半的遺產之外,連保險的受益人資格也失去,因為保險的受益人常會指定為「法定繼承人」,若是不具配偶身份,當然也不是法定繼承人,保險事故發生時,是無法取得保險金的。
此外,配偶互為日常家務代理人,也互負扶養義務,一旦假離婚,這些法律上的權利義務也就不存在,即便有夫妻之實,在生活上會產生許多不便,法律上也會失去權利。所以,法律的觀念不正確,效果差很大喔!還好春嬌沒有貿然去辦離婚,有先問過律師,免除許多不必要的困擾與麻煩。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