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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0
刑事案件

權狀在別人手裡,可否直接向地政機關申請補發?-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刑事案件

小吳結婚後與太太一起購入房產,因小吳過去曾以房產抵押貸款投資,導致房產一度因無法還款慘遭查封拍賣,好在太太出面協助解圍。此後,小吳就跟太太約定,房地權狀全交由太太保管,以避免房產又遭小吳設定抵押。於近年因婚姻難以維持,小吳遭太太訴請離婚,小吳為了拿回權狀而直接向地政事務所申請遺失補發,是否可行?應負什麼法律上責任?

 

依照土地法第79條第2款、土地登記規則第155條第1項規定,土地所有權狀及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因滅失請求補給者,應敘明滅失原因,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經地政機關公告30日,公告期滿無人就該滅失事實提出異議後補給之;申請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時,應由登記名義人敘明其滅失之原因,檢附切結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經登記機關公告30日,並通知登記名義人,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後,登記補給之。因此,如果土地權狀弄丟或不慎毀損滅失時,可依照上開規定向地政機關申請補發。

 

但如果不是遺失或滅失,而是明知權狀在他人手中時,卻向地政機關申請補發權狀時,因地政機關受理後,即有依照申請人之聲明或申報登載之義務,會將補發原因為「滅失」登記於職務上所掌之土地登記簿或其他公文書上,並據以補發所有權狀,行為人將構成刑法第214條規定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所以,如果權利人不是遺失權狀之情況,是明知權狀為他人所持有,或與他人間另有其他法律關係存在,故未占有權狀時,切勿貿然向地政機關申請遺失補發,仍應循正規法律途徑取回權狀,否則將可能面臨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刑事責任。

 

本件小吳明知土地所有權狀並未遺失,竟以權狀遺失為由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及切結書,聲明其所有之土地所有權狀因保管不慎、遍尋不著而已遺失,並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地政事務所承辦公務員於公告期滿後,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小吳之行為將構成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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