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先聲明放棄繼承權,是否有效?-林正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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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珍的父母親在傳統觀念下,認為只有兒子才有權利繼承遺產,女兒則是不能繼承遺產,父母生前曾向阿珍表明未來過世後要將所有不動產都給哥哥繼承,要阿珍簽署放棄繼承聲明書,阿珍雖然覺得不公平,但為了不讓父母生氣,仍舊簽下聲明書,如今父母親已過世,阿珍能否主張繼承父母之遺產?
當被繼承人過世時,依照現行限定繼承制度,繼承人仍會繼承遺產及債務,只是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僅須以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是在限定繼承制度下,繼承人仍須向法院陳報被繼承人的遺產清冊,以避免未知的債務風險,因此有些人會選擇直接辦理拋棄繼承,較為簡便。又或者繼承人間可能會協議,只由部分繼承人繼承遺產,然後讓其他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
而依照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因此,拋棄繼承須在知道得為繼承之時起(通常就是指知悉被繼承人過世後)三個月內,以書面方式向法院提出聲請。如果尚未發生繼承之事實(即被繼承人尚未過世)時,是不能拋棄繼承之權利的。
因為民法第1174條所謂繼承權之拋棄,是指繼承「開始後」,若繼承「開始前」預為繼承權之拋棄,則是無效的,也就是當父母還在世時,預先簽署放棄繼承聲明是不會發生拋棄繼承效力的。
本案中,父母親要求阿珍預先簽署放棄繼承聲明書,依照現行法令是無效的。仍必須由阿珍在父母親過世後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辦理完相關手續後才生拋棄繼承之效力,因此,若阿珍並沒有依照前揭法律規定辦理拋棄繼承,仍可以就父母遺產主張繼承之權利。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