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科罰金與併科罰金的差別?-林正椈律師、施宥宏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刑事案件
在刑事判決中,許多案件的判決結果中,都會有「處有期徒刑五個月,得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或是「有期徒刑一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之類的判決主文。
經常會有人對於易科罰金與併科罰金的效果有所疑問,究竟服完刑還要不要被罰錢呢?
「易科罰金」的定義,依照刑法第41條「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規定,在涉犯輕罪而且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法官得宣判易科罰金,也就是說在繳清罰金後,就不用進入監獄服刑,這個「易」科罰金的「易」字,可以用「交換」、「取代」來理解,就是用繳罰金方式取代入監服刑(坐牢)。而罰金的計算方法為一個月以30天計,若一千元折算一日,六個月就是需要繳納新台幣18萬元的罰金。
「併科罰金」則是會分散在各刑事規定當中,例如刑法第185-3條第1項酒駕、毒駕的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就有規定到併科罰金三十萬元的刑罰,簡而言之,若是觸犯了有併科罰金的條文,法官的判決科刑除了可以科處被告「有期徒刑」外,還可以「一併」科處罰金刑,即使被告坐完牢,還是要繳納併科的罰金。
綜合以上的說明,易科罰金是在繳完易科的罰金後,就不需要入監服刑,也就是入監服刑與罰金「二擇一」執行。
併科罰金則是指除了需要服完有期徒刑外,還需要一併繳納判決科處的罰金,也就是兩者均需要執行完畢。
所以,在涉犯輕罪的時候,通常在沒有前科的情形下,被告會努力去爭取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下、而且可以易科罰金的判決結果,這樣子才可以避免蒙受牢獄之災。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