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或妻在外欠債,債主能否向另一半追討?-蘇家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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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在外欠有龐大債務,因為名下又沒有任何財產,債主提起訴訟勝訴後,卻執行不到財產,此時債主能否轉而向太太追討?如果先生將對於太太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拋棄,債主可否撤銷呢?
於現行法下,如果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夫或妻之財產皆是由各自獨立、保有,各自對其自身的債務負清償之責。若夫或妻有積欠債務的情況下,債主只能向欠債的人追討,是不能向債務人的配偶追討財產並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的。
但在司法實務上,曾經有某段時期債權人會使用較為迂迴的方式,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達到類似於向債務人配偶追討之結果。可以分成修法前後兩個階段來做說明:
(一)民國96年至101年間:
債權人會向法院聲請將債務人的財產制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債務人對其配偶就會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債權人就可以代位債務人向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使債務人之財產增加,如此一來債權人對債務人追討時,就可以執行的到財產。而為了阻止債權人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債務人此時會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拋棄」。然而,債務人若已經是無資力的狀況,又再為拋棄行為的話,將被認為是有害及債權人之債權,債權人是可以「撤銷」債務人的拋棄行為,使債權人追討債務無往不利,形成「夫債妻還」、「妻債夫還」之結果。
(二)民國101年修法後:
為了解決過去實務上「夫債妻還」、「妻債夫還」的現象,於民國101年時民法修正,使債權人不得再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並且明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具有一身專屬性,債權人不得再代位行使,以根除過去債務人之配偶須以財產償還他方債務之弊病。
所以依照目前的法律規定,夫或妻其中一人欠債,債主是不能再用代位權之方式,向債務人的配偶追討債務,而若夫或妻想要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拋棄」時,債主可否再將「拋棄」給「撤銷」呢?答案是不行的,因為101年修法之立法理由中,已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性質認為具有一身專屬性,而此種以人格法益為基礎之財產權,債務人若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債權人是無法撤銷的,此也是近期法院判決實務的看法,認為撤銷權的行使仍需受到相當的限制。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23條:「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民法第244條:「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相關判決
最高法院69年度臺上字第1271號判決: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民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權人得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行使撤銷權者,以債務人所為非以其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之財產上之行為為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48號民事判決。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