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可以隨意處分我的財產嗎?-周依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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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好嬸有5個小孩,原本等著晚年好好享清福,沒想到小兒子卻意外身亡,白髮人送黑髮人,聞者傷心,但讓阿好嬸更想不到的是,自從她領了小兒子的保險金後,其他小孩開始以各種理由想要跟她周轉借錢,阿好嬸現在還可以拒絕,但如果哪天阿好嬸生病或失智,不能自理生活時,阿好嬸的財產有可能被不孝子女花光嗎?
高齡化社會來臨,許多老年人因為年老、生病而無法自理生活時,他(她)的子女等親屬或相關單位,會向法院聲請監護之宣告,受監護宣告之人會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法院會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受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為受監護人管理財產。此時,因為受監護人不是自己管理財產,難免會擔心監護人若未妥善管理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甚至監守自盜,等錢花光了,受監護人豈不是無法受到良好的照顧?
因此,法律首先規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民法第1101條第1項),而且,「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民法第1102條)所以像阿好嬸的情形,縱使有一天阿好嬸受到監護宣告,並由她的小孩擔任監護人,小孩也只能為了阿好嬸的利益花用保險金,例如為阿好嬸支付日常開銷、醫藥費、看護費等等,而不能將阿好嬸的錢送給監護人自己花用,或借給自己周轉。
尤其,監護人如果要為下列行為,因為對於受監護人的居住或財產情況影響重大,還必須先經過法院許可,否則不生效力(民法第1101條第2項):
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此外,監護人也不能打著要幫受監護人賺錢的名號,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例如買賣股票,以免虧損時影響受監護人的利益,只有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因安全性與存放金融機構無異,可以例外准許(民法第1101條第3項)。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