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緩起訴處分?-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刑事案件
小張因與他人發生糾紛,遭提起刑法強制罪的告訴,經過檢察官偵訊後,小張收到地檢署寄來的緩起訴處分書,記載緩起訴期間為兩年,並須書立悔過書。因為不懂刑事訴訟程序,小張想請問律師緩起訴處分是什麼?跟起訴是否相同?是否會有前科紀錄?
當觸犯刑事案件時,立法者賦予檢察官在特定範圍的案件中,享有裁量之權限,除了起訴到法院外,還有緩起訴處分之選擇,即暫時不予起訴。什麼意思呢?檢察官會訂一段緩起訴期間以觀察被告,甚至可以附加被告須遵守或履行的一定條件,例如向被害人道歉、支付公庫或被害人賠償金等,以使司法資源有效運用,並填補被害人之損害、有利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再社會化及犯罪之特別預防等目的。只要緩起訴期間期滿,緩起訴處分未經撤銷,除非有新事實、新證據才可以再行偵查、起訴。另外,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因為並非受刑罰之宣告,申請良民證時也不會有紀錄的。
緩起訴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第1項:「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只要不是觸犯死刑、無期徒刑或是最輕法定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檢察官就有裁量權限,在斟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所受之刺激、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與被害人之關係、違反義務之程度、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犯後態度及公共利益後,可以給予被告緩起訴處分之機會。
緩起訴處分的期間,最短一年、最長三年,也可能會附加被告須遵守或履行一定事項,例如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向被害人賠償、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提供義務勞務或完成相關治療等。
但要注意的是,緩起訴只是暫時不起訴,在緩起訴期間內如果有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經檢察官起訴,或是在緩起訴處分前,就有故意觸犯其他犯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法院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刑,或是不履行緩起訴處分所載應遵守或履行之事項,檢察官可以撤銷緩起訴處分,再將案件重啟偵查或起訴交由法院法官進行審理。
本案中,小張所涉犯的強制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依法可以給予緩起訴處分,只要在兩年的緩起訴期間內都沒有故意犯罪的情事,並且小張確實履行書立悔過書,緩起訴期間屆滿後,除非有新事實、新證據,否則不能對小張就同一案件再行偵查、起訴,另外,小張也不會留有前科紀錄。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