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脅迫簽下本票,該如何救濟?-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刑事案件
阿雄因故得罪了阿進,阿進竟然拿著槍脅迫阿雄簽下了面額100萬元的本票,後來阿進真的拿本票聲請本票裁定及強制執行,阿雄在法律上可以如何救濟、捍衛自己的權利呢?
一、阿雄得在簽下本票後一年內向阿進撤銷意思表示:
依照民法規定,若是在被脅迫的情況下為意思表示,被脅迫者可以在脅迫行為終止後一年內撤銷簽本票之意思表示,為求明確及保全證據,建議阿雄以「發存證信函」給阿進之方式,寫明要撤銷何時何地簽發下面額多少本票之意思表示,如此一來,法律上就可以主張,本票的簽發行為因為撤銷而溯及既往無效。
二、對本票裁定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並向執行法院聲請停止執行:
即使阿雄已經撤銷被脅迫而為之簽發本票行為,然而本票裁定一但確定進入執行程序,阿雄的財產還是有會被強制執行的風險,因此,阿雄在民事上還要另外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主張本票裁定的債權債務關係已經因為阿雄撤銷簽發本票之意思表示而不存在,同時,還可以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的規定,向法院聲請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程序。
三、提出刑事告訴:恐嚇取財、強盜取財
除了民事救濟以外,阿進拿著槍威脅阿雄簽本票的行為也構成刑事上的恐嚇取財或強盜取財罪,阿雄可以向檢方提出刑事告訴,讓國家公權力追訴阿進的犯罪行為。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