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如何用遺囑讓遺產分配符合我的想法?-周依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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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留分
阿國今年80歲,太太早逝,他獨力拉拔3個女兒、2個兒子長大,其中的2個兒子、2個女兒結婚後都在外地居住,過節時才會回家,只有未婚的小女兒一直陪在他身邊照顧他。
阿國很擔心自己去世以後,小女兒會孤苦無依,所以想把財產大部分留給小女兒,但一來是擔心在生前就過戶給小女兒會立刻引起其他孩子的不滿,又擔心另外的4個子女在自己去世後可能會有所爭執,所以想在生前寫好遺囑,但又不知道怎麼寫比較好…
- 訂立遺囑的方式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因此阿國可以在民法規範的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中選擇一種方式。
- 阿國的遺產分配一般的情況下,是由他的5個子女平均繼承,也就是每個人在法律上的「應繼分」是1/5(註1),但為了尊重被繼承人也就是阿國有處分遺產的自由,在民法第1187條中有規定阿國在不違反「特留分」規定的範圍內是可以用遺囑自由分配遺產的(註2),以阿國的情況來說,因為他的繼承人都是他的子女,依照民法1223條之規定(註3),每一個子女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1/2,也就是法律特別保留給子女的遺產比例是原先可繼承財產的一半。
- 因此,阿國可以在寫遺囑前,先計算好遺產的總額,並在遺囑中將相當於遺產總額1/10(1/5×1/2)的數額各留給4個子女,然後將剩下相當於遺產總額6/10的數額留給小女兒,這樣就可以讓阿國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達到保障小女兒生活的目的了!
註1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1141條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註2
民法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註3
民法第1223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