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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9
刑事案件

逼對方停車,強制罪?-林正椈律師、彭彥勳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彭彥勳律師
  • 刑事案件

小明一天開車在路上,突然被閃了兩下大燈,接著一台保時捷就從小明旁邊的車道快速超車,小明被超車之後就很不爽,想說這台保時捷不知道在囂張什麼,一定要教訓教訓他,所以小明也加速超車後繞道保時捷前面,用急踩煞車的方式逼保時捷停車,保時捷車主阿空一下車就嚷嚷著這樣很危險,要對小明提告強制罪,小明的行為,真的有違反刑法上強制罪的問題嗎?

 

我們首先可以從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強制罪的規定可以知道,如果是用強暴或脅迫的方式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這樣是會觸犯強制罪的,那接下來的問題就是,甚麼是強暴跟脅迫呢?

 

這邊我們可以從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09號刑事判決中「刑法第304條所謂強暴,乃以有形之實力不法加諸於人,直接間接為之均可,如對物實施,而間接及於被害人亦屬之,只需以所用方法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不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壓制為必要。」的這段文字可以知道,強制罪中所謂的強暴行為,只要行為是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就可以成立了,並不是一定要完全壓制被害人的自由才能成立。

 

所以,小明在馬路上任意超車後以急踩剎車方式逼停阿空保時捷的行為,顯然是以暴力方式妨害阿空行使權利,也全然不顧其他用路人權益及安危,這樣的行為是會可能觸犯刑法強制罪的,所以,在面對行車糾紛時,更要理性地去解決、處理,才不會生氣之餘還吃上官司,賠了夫人又折兵啊!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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