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不是調解嗎?委員怎麼說他是法官?-談勞動事件法特別的調解制度設計(上篇)-林正椈律師、黃亦揚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黃亦揚律師
- 民事案件
大家常常聽到在民、刑事調解程序中,法院或是調解委員會會安排具備專業知識的調解委員協助民眾調解,委員會提供雙方意見,促成彼此互相讓步、才更有機會達成和解。
但有一種特別的程序,會由「法官」直接主持調解,那就是勞動事件,白話的說就是涉及勞工與雇主間爭議問題(包括常見的非法解雇、欠薪、索要資遣費等類型),就會適用民國109年新施行的勞動事件法,其中所制訂的『勞動調解新制』。
『勞動調解新制』最特別之處,就是由1位法官(且此位將是後續若調解不成立之承審法官)與2位熟悉勞資事務的勞動調解委員,共同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在立法理由中給出此制度設計的原因,是為了「專業、迅速處理勞動事件」,是因勞動事件常會攸關勞工的生計(例如家中經濟來源突然被非法解雇)、立法者也預設勞工在勞動事件中會是相對弱勢一方,才會希望讓法官加入調解,希望透過法官介入加速調解成立。
而在律師親身經歷的數件法官加入調解的勞動事件中,法官最有效率的勸說方式,常常是「適度公開心證」,使雙方知道法官目前的想法,以及若進入訴訟可能面臨的風險,來決定是否要在調解時接受雙方讓步的方案,但可以料想到在目前保障勞工的氛圍中,雇主被建議讓步的程度還是遠高於勞工的,法官也是常以儘速解決紛爭為目標,會以解決紛爭的角度出發,提出雇主相對負擔較重的建議,不可能是完全雙方公平。所以律師也建議真的遇到勞動糾紛,也不妨先請教律師讓律師站在您的角度充分分析後,才能真的提出對您最有利的正確選擇。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