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我明明不同意卻仍然調解成立?-談勞動事件法特別的調解制度設計(下篇)-林正椈律師、黄亦揚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黃亦揚律師
- 民事案件
上篇文章提到了在勞動調解新制中(109年新上路之勞動事件法),法官會例外加入共組勞動調解委員會,以達專業、迅速處理勞動事件的目標,而法官加入調解的過程中,竟然還可以依職權提出調解方案,並且若是雙方當事人沒有依法異議的話,就會視作雙方都同意此方案,究竟是怎麼回事呢?
按,「勞動調解委員會應依職權斟酌一切情形,並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之主要意思範圍內,提出解決事件之適當方案。」
勞動事件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勞動調解委員會除了有公開心證說服雙方的權限外,還有在雙方未能討論出共識時,提出解決事件之「適當方案」的權利,而此適當方案就可能會成為此次勞動紛爭調解的結論。
在勞動調解委員會提出適當方案後,由於方案必然不是雙方皆同意的方案,否則就用雙方合意的方式和解即可,所以,勢必會有一方被迫讓步的情形發生,調解雙方就需要確認是否能接受此方案。
如果不願意,就需要在法院以公文送達調解方案建議後「10日內」提出異議,若雙方在法定期間內均無合法提出異議,就會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律師提醒,勞動調解的特別規定有可能最終委員建議方案是對你不利,若因為不了解此規定,甚或是因不常收信、拆信(10日的期間是以掛號信送到起算,轉瞬即過),導致罹於異議期間,最終需要接受讓步、不合心意的調解方案,且不能再上訴爭取權利,確實是會有「被迫調解」的不好體驗,所以,若是您正在經歷勞動調解相關程序,也不妨確認一下程序中法官是不是已有依法提出適當方案,並記得你有權提出異議,或直接找專業律師為你把關。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