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律專區 回上頁
2024-05-24
刑事案件

我不要當妳的馴鹿寶貝!-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刑事案件

東尼是酒吧調酒師,看到瑪莎一個人神情憂鬱坐在吧台,出於同情而請她喝了一杯飲料,沒想到從那天起,只要東尼上班,瑪莎就會整晚坐在吧台,起初認為多了常客也沒什麼不好,東尼便不時抽空和瑪莎聊個天,詎料,從某天東尼下班回家開始,瑪莎不知從何處得知東尼的電子郵件信箱帳號,每天傳送上百封不知所云的騷擾郵件,甚至還稱呼東尼為她的馴鹿寶貝,東尼不堪其擾卻又不知如何是好?法律上有保護東尼的規範嗎?

 

東尼的遭遇,如果在適用跟蹤騷擾防制法(以下簡稱跟騷法)的解釋上會面臨一個疑義,也就是騷擾的加害人如果沒有真的「跟蹤」,那是不是就不能適用跟騷法,如果報警求救是不是沒人會理我?

 

這個疑義,我們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723號刑事簡易判決中「查被告於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時間,反覆、持續透過通訊軟體LINE、電子郵件及Messenger傳送前開騷擾之訊息予告訴人,已致告訴人不堪其擾且心生畏懼,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而屬跟蹤騷擾行為無誤。」的這段文字我們可以知道:

有法院見解認為如果反覆、持續傳送電子郵件,且被認為是騷擾訊息且讓被害人心生畏懼,是有可能被法官認定觸犯跟騷法的。

 

本件中,瑪莎雖然沒有真的跟蹤東尼回家,但在夜深人靜之時,持續傳送騷擾、帶有幻想情節的電子郵件,且稱呼東尼為她的馴鹿寶貝,很顯然會讓東尼覺得不知所措,並讓東尼在精神、心理上感到難堪且心生畏懼,是屬於跟騷法3條第1項第4款的跟蹤騷擾行為,法律上有處罰的規定。

 

結論

因此,瑪莎對東尼傳送大量騷擾郵件是會觸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的,最高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因此,如果你在生活上遇到類似的情狀,法律是會保護你的!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