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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1
刑事案件

精神障礙是被告的無敵星星嗎?-林正椈律師、彭彥勳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彭彥勳律師
  • 刑事案件

日前在台中捷運發生的隨機砍人事件,除了該名嫌犯已經被逮捕並遭到台中地檢署偵結起訴外,新聞也有提到該名嫌犯似乎患有思覺失調症,這也就帶出了社會上一直都有的一個疑問,該名嫌犯會因此而脫罪嗎?或者是說,有精神障礙這件事情,是嫌犯(被告)的無敵星星嗎?


這部份我們要先來了解刑法中的規定,依照刑法第19條第1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規定可以看出,如果在犯罪行為當下,這個犯罪行為人是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且這個程度是達到沒有辦法去辨識、分辨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時,是不用被刑法處罰的。


換句話說,如果犯罪行為人在犯罪行為的當下,是有精神障礙而沒有辦法了解到自己正在犯法的時候,是可以適用刑法第19條第1項的規定主張自己不用被刑法處罰的。但是,接下來又會遇到一個問題,要怎麼樣才能被認定是有精神障礙而沒有辦法了解到自己正在犯法的程度呢?


我們可以從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094號刑事判決中「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係指行為人行為時之精神狀態,對於外界事務全然缺乏知覺理會及判斷作用,而無自由決定意思之能力者而言;倘未達於此一程度,而僅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較普通人之平均程度,顯著減低之情形,即非屬之。」的這段文字可以知道,一個人要在行為時對於外界事務全然缺乏知覺理會及判斷作用,而沒有辦法用自己的自由意志決定行為的狀況,才能適用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被刑法處罰的,但是即便可以適用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而不被刑法處罰,也不代表可以沒事回家,而是會依照刑法第87條的規定,施以監護。


從上面的說明我們可以知道,一個人要被認定在犯罪時有精神障礙而適用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用被刑法處罰,並不是一件這麼簡單的事情,在司法程序中也要透過像是精神鑑定等等的方式去做確認,即便適用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用被刑法處罰,接下來也會有被施以監護(也就是強制就醫),精神障礙並不是嫌犯(被告)的無敵星星。而日前在台中捷運發生的隨機砍人事件,雖然有新聞報導指出犯罪嫌疑人有思覺失調症,但那也要透過鑑定等等的程序才能確定,而不是像網友所說的精神障礙就是嫌犯(被告)的無敵星星!
(本文引用案例目前經地檢署偵結起訴,實際情形請以地檢署、法院公告為準,本文謹以新聞報導之內容為本文之啟發及構思)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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