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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1
行政訴訟

牽熄火的機車紅燈偷跑,違法?-林正椈律師、葉書妤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葉書妤律師
  • 行政訴訟

炎炎夏日,不小心睡過頭的小波,眼看就快遲到,面前的紅燈卻長達90秒,經過馬路之後甚至還要待轉才能左轉抵達公司,情急之下,小波跳下機車並將機車熄火,牽著機車從斑馬線奔過馬路,跑到一半卻有路人和小波說這是闖紅燈的違法行為,小波的行為真的有違法嗎?


這個場景是很多機車族通勤的常態,相信很多人看過新聞報導,表示法官認為將機車熄火牽過斑馬線不算駕車行為,所以警察不能用闖紅燈的規定進行開罰,也就是只要熄火牽車,就不是「駕駛行為」,而不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的規定,但真的是這樣嗎? 


前面新聞所引用的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17號行政訴訟判決),雖然認為如果在機車引擎未發動的狀態下移動機車,仍構成「駕駛」的話,這樣沒有機車駕照的人牽動機車,就可能構成「無照駕駛」,顯然不合理,所以不應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之規定開罰。但很可惜的是,前述判決已經被上級審法院所廢棄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交上字第123號行政判決),而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交上字第123號行政判決可見:「至於所謂『闖紅燈』,道交條例雖未有明文定義,然綜合前述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規定可知,『闖紅燈』即係指車輛面對圓形紅燈交通號誌不遵守其禁止通行之規制效力,仍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至於車輛係以何種方法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在所不問,故縱使汽(機)車駕駛人不是以車輛之原動機所生動力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例如:以人力牽引或以車輛熄火滑行之方式為之),仍已違反圓形紅燈禁止通行之規制效力,解釋上自屬『闖紅燈』之行為,若非如此解釋,即難與道交條例第53條第1項之立法目的相契合。」,在車輛前方號誌為紅燈時,不論以何種方式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都是不被接受的。 


由此可見,在車輛面對紅燈時,不論以任何方式紅燈直接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都是屬於闖紅燈的行為,所以小波雖然先把機車熄火,再牽著機車行走過斑馬線,仍然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的規定,而遭受行政罰鍰。所以,還是建議提早出門,除了時間比較寬裕,也可以避免因為時間太趕而違規吃上罰單!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