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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0
財富傳承(遺產、繼承)

死因贈與有特留分的限制嗎?-林正椈律師、林隆鑫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林隆鑫律師
  • 財富傳承
  • 遺產
  • 遺囑
  • 贈與
  • 特留分

死因贈與會受到特留分限制嗎?立遺囑人在遺囑所書立的遺贈內容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繼承人可以主張民法第1225條扣減,那麼,死因贈與的情況,如果同樣也侵害遺囑人的特留分,是否也可以可以主張特留分扣減呢? 


死因贈與跟遺贈有什麼不同?

所謂死因贈與,是贈與人生前訂立贈與契約,以贈與人死亡時受贈人仍生存為停止條件,在贈與人死亡時發生效力,死因贈與仍然為贈與,性質上是契約,依據民法贈與規定,須有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合致;然而,同樣是屬於「無償」給予財產的遺贈,則是以遺囑方式所為的贈與,屬於無相對人的單獨行為,依一方的意思表示即而成立,且須受民法第1187條特留分規定之限制,兩者有些許不同。


死因贈與有特留分的限制嗎?

最高法院曾有見解認為,遺囑人依遺囑所為的遺贈,因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即而成立,遺囑人可以隨時另以新遺囑撤回或變更前所為的遺贈;不同於死因贈與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的契約行為,關於死因贈與之撤銷及效力,是適用民法第408條至第414條、第416條至第420條等規定,遺贈與死因贈與之成立要件及效力有所不同,死因贈與不受民法第1187條特留分規定的限制。

 

最高法院新見解:死因贈與得類推適用遺贈所受特留分扣減規定

然而,近來最高法院卻有見解認為,過往見解,只是在區辨死因贈與是契約行為,跟遺贈是單獨行為,兩者性質不同。
而死因贈與為贈與人生前所為,但在贈與人死亡時始發生效力,實際上與遺贈沒有差別,同樣都是贈與人、遺贈人死後處分遺產,而且都是以死亡事實發生時發生效力,贈與之標的物,在贈與人生前都是還沒有給付的情狀。


解釋上死因贈與在性質許可的範圍內,可以類推適用關於遺贈之規定,也就是說死因贈與可以類推適用遺贈所設特留分扣減規定,否則,被繼承人反而可以透過死因贈與而達成規避扣減的目的,違背特留分是為了保障繼承人權益及日後生活之立法目的。


結語: 
死因贈與是否受到特留分限制,實務上見解有所分歧,目前尚未有定論,因此,如果有資產規劃財富傳承上的考量,本文建議還是尋求專業人士的協助,透過全方面的完整分析、評估,再就各項方案內容的優劣進行判斷,較能夠符合自己對於財富傳承原先所設想的訴求與方向。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