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年級實習生」真人版!談高齡就業者在勞雇關係中得約定「定期契約」之特殊設計-林正椈律師、黄亦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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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高年級實習生」中勞勃狄尼洛所飾演的角色Ben,在年過70歲時,以一個白髮蒼蒼且打扮嚴謹,與年輕世代格格不入,卻勇於應聘線上時尚服飾公司的高齡實習生一職,最終這個與過去職涯經歷截然不同的年輕職場中持續學習,也逐漸成為年輕老闆Jules及周圍年輕工作者們人生智慧的導師,成就了經典、令人印象深刻的故事。
在臺灣,這樣的角色我們稱為高齡就業者(法律定義上是逾六十五歲仍在就業之人),因65歲是臺灣現行法定退休年齡,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的規定,勞工只要年滿65歲,雇主就可以強制其退休,這條規定在以前似乎沒有適用上的困擾,因絕大多數的勞工都希望在65歲就可以退休在家含飴弄孫,暢享退休生活。
然而近年來,越來越多退休後再就業之高齡就業者出現,或許是因為醫療科技的進步導致老年人工作能力尚存、又或是退休者對自己的價值實現有更多的追求,但在制度上就會出現一些適用上困擾,其中最為嚴重的便是,若要適用勞基法第54條,「65歲以上勞工進入公司,豈非隨時都處於可被強制退休的狀態?」;但若直接排除適用,對公司而言,可能也喪失可以終止勞動契約的權利。
立法者終於在108年制訂並於109年實施「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其中在『支持退休後再就業』章節,制訂一個特殊規定,「六十五歲以上勞工,雇主得以定期勞動契約僱用之。」(第28條),即是規定由勞雇雙方得在聘僱時就明確訂出勞動契約的期限,而不當然適用勞動契約是不定期契約之規定(再以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在定期契約期間,不適用強制退休之規定),即對高齡就業提供一個可行的方案,讓勞雇雙方更有彈性運用,同時增加高齡者再投入就業市場,及雇主雇用高齡就業者之意願。
所以,不論您是想再度成為「高年級實習生」,探索人生新可能的銀髮族;或您是希望招聘年長有經驗者幫助公司經驗傳承的雇主,都不妨留意此新增規定,共創雙贏局面,成為一段「高年級實習生」真人版的佳話!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