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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3
財富傳承(遺產、繼承)

遺囑記載「如侵害特留分,以金錢找補之」,是有效的嗎?-周依潔律師、陳禹竹律師

  • 周依潔律師
  • 陳禹竹律師
  • 財富傳承
  • 遺產
  • 遺囑

阿明喪偶育有二子小恩及小典,小恩從小乖巧懂事,阿明老了也是小恩隨侍在身,但小典卻是十足的紈褲子弟也鮮少探望阿明,令阿明十分心寒,因此阿明便立了遺囑將名下所有財產,包含一棟房子及少許存款均指定由小恩單獨繼承,並於遺囑中載明:「遺囑如有侵害特留分,以金錢補償之」等語。阿明死亡後小典得知自己分不到任何遺產,便一狀告到法院主張特留分扣減權,並要求要1/4的房子,請問這樣的主張有理由嗎?

 

分析:

我們先簡單複習一下,阿明的繼承人是小恩及小典二人,每人應繼分為1/2,特留分為1/4,所以即使阿明以遺囑將遺產全部都給小恩,小典還是可以主張分得遺產總數的1/4

 

正式進主題前我們還要再瞭解一個最高法院見解,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243號判決:「特留分係概括存在於被繼承人全部遺產上,特留分被侵害之人所行使之扣減權,性質上為物權之形成權,一經合法行使,於侵害特留分部分即失其效力,其因而回復之特留分自仍概括存在於全部遺產上。」。白話言之,小典原則上是可以主張他對阿明所有的遺產都有1/4的特留分權利,也就是說房子也可以分到1/4的應有部分(持分)。

 

那是在遺囑「沒有特別指定分割方法」的情況下,才是這樣。因民法第116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所以,法院實務有認為,如果遺囑已經指定某個遺產由繼承人A繼承,屬於遺囑人就遺產所定之分割方法,應予以尊重,縱使該分割方法侵害繼承人B之特留分,但以價額計算補償繼承人B,也無不利之處。

 

換言之,阿明之遺囑既已指定由房子小恩繼承,並記載侵害特留分時,是以「金錢」補償小典,也就是法院認定的「指定分割方法」,就需要尊重阿明的決定。而且,這邊的金錢補償不一定要由遺產的錢去補,也可以由小恩自掏腰包來補,這樣即使小典有特留分,小恩也可以主張我補錢給你就好,無須分割房子的1/4給小典。

 

結論

實務上許多被繼承人在規劃遺產分配時,會不想讓特定的繼承人分到不動產,畢竟不動產很多是畢生心血的結晶,雖然特留分理論上是存在於全部遺產上的,但被繼承人還是可以用指定分割方法之方式,指定以金錢補償給特留分受侵害之人,以貫徹不讓特定繼承人分到不動產的想法。但還是要提醒大家,實務見解未必統一,還是要視個案情形及遇到的法官而定唷。

 

參考實務見解: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家上字第179號判決:「另系爭遺囑既指定由上訴人分得系爭土地,依民法第1165條及第1187條規定,應尊重遺囑人就遺產所定分割方法,雖該分割方法侵害被上訴人特留分,惟以價額計算補償被上訴人,於被上訴人應無不利」。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50號裁定:「審酌被上訴人之特留分比例,倘就附表所示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與上訴人維持分別共有,所得甚微,不易利用,系爭遺囑既指定由上訴人分得系爭土地,由其以金錢補償被上訴人,於被上訴人應無不利,且系爭土地上存有上訴人楊文玲所有房屋,為增進系爭土地之利用效益,以原物分配由上訴人分別共有,並以金錢補償被上訴人每人各新臺幣2801,906元」。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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