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來橫禍,天降鷹架誰來扛?-林正椈律師、彭彥勳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彭彥勳律師
- 刑事案件
日前雲林發生了鷹架倒塌的意外,造成了2死3傷的憾事,新聞也有提到勞動部職安署中區職安中心在初步勘查後,認為工程中7樓外牆的模板及施工架,並未依施工時預期最大荷重設計施工,工地現場固定鷹架用的壁連桿材質,除了有沒有固定好的狀況外,也疑似使用了不符合國家標準的一般鐵管,至於是材料或是施工出問題,仍須進一步調查釐清。而這個事情只能被歸類為倒楣的飛來橫禍嗎?還是其實會涉及刑事責任呢?
依照刑法第14條第1項的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可以看出,刑法上除了故意犯罪的規定外,另外在「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情況下,也有規定了過失犯罪相關的規定。我們也可以從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交上易字第110號刑事判決中「刑法上過失係指行為人並非故意,而因不注意,欠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之認識或容認,致發生犯罪事實法益侵害之結果而言。其中所謂『應注意』係指客觀上法律或社會對於一般人所要求遵守之注意義務。」的這段文字更清楚瞭解刑法上過失犯罪的意思。
回到本案中,因為在客觀上不論是法律或社會氛圍都會要求在施作工程時遵守相關的建築法規及安全規定,而要求外牆模板及施工架要依照預期最大荷重設計施工、也應該要固定好鷹架及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鷹架壁連桿材質。所以,如果確實如新聞報導所述,該工程7樓外牆的模板及施工架,「沒有依照」施工時預期最大荷重設計施工的情形,也有「未固定」好鷹架,及使用了「不符合」國家標準的一般鐵管作為工程鷹架壁連桿的材質等情況,這樣的情形確實有違反客觀上法律或社會對於一般人所要求遵守之注意義務,在刑法上就會被評價為有過失。
同時,因為本案鷹架倒塌造成有人死亡、也有人受傷,所以會涉及刑法第276條的過失致死罪,及第284條的過失傷害罪,就違反建築法規的部分,因為鷹架倒塌客觀上是會發生具體公共危險的情形,承攬工程人或者是工地監工人也有可能會成立刑法第193條的違反建築術成規罪,另外,被害人也可以透過民事訴訟的程序來請求損害賠償。
綜上所述,雖然鷹架倒塌的憾事大家都不會故意令其發生,但從法律的層面來看,絕對不會只能被歸類為倒楣的飛來橫禍,而是會涉及刑事犯罪責任及民事賠償責任的,而刑法、民法之所以會設計有過失的規定,也是為了讓大家都能夠更注意身旁的事物,警惕自己不要因為自己的草率疏忽,而侵害或影響到別人的權益!
(本文引用案例目前尚在地檢署偵查階段,實際情形請以地檢署、法院公告為準,本文謹以新聞報導之內容為本文之啟發及構思)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