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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4
財富傳承(遺產、繼承)

何謂口授遺囑?口授遺囑的要件及其侷限性!-林正椈律師、周子晏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周子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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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遺產
  • 遺囑

我國製作遺囑的方式有五種,包含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以及口授遺囑,今天我們要來聊聊最神秘的「口授遺囑」。

 

當我們無法寫字的時候是不是將遺產分配方式「說出口」就算是口授遺囑呢?需不需要錄音、錄影呢?事實上,「口授遺囑」的要件非常嚴格,並非每個人都能製作,因為口授遺囑是在遺囑人生命危急或有其他特殊情況,且無法依其他四種遺囑方式為遺囑的情況時,才能為之的緊急遺囑。而製作「口授遺囑」有兩種方式:


1.    第一種方式是由遺囑人指定兩位以上的見證人,再由遺囑人口授遺囑的內容,由其中一位見證人作筆記、記明日期(年、月、日),並與其他見證人一同在遺囑上面簽名。
2.    第二種方式則是用錄音的方式進行,由遺囑人指定兩位以上見證人在場,由遺囑人口述遺囑人姓名、日期(年、月、日)、遺囑內容,由全體見證人口述見證此份口授遺囑之為真正以及見證人姓名,全部錄音。然後將該錄音帶當場密封、記載日期(年、月、日),並由全體見證人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在符合上述兩種方式之一後口授遺囑才是完成,同時法律上另還有規定,如果遺囑人在完成口授遺囑之後,恢復可以另外用其他四種方式(即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為遺囑之能力時,口授遺囑會在三個月後失效,遺囑人需要另外以其他四種方式(即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之一重新訂立遺囑,才能發生遺囑效力。


因此,可以看出口授遺囑是在遺囑人生命危急或有其他特殊情況下所立之緊急遺囑,不但成立要件嚴格,而且也會有失效事由,所以律師的具體建議是,非萬不得已最好不要用口授遺囑之方式來訂立遺囑,最好是在自己意識清楚、身體狀況良好的情況下,儘早規劃、預立遺囑之事宜,才是最能妥善有效地以遺囑傳承財富之方式。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