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律專區 回上頁
2024-08-24
財富傳承(遺產、繼承)

退休公務人員的遺屬金怎麼分?-施宥宏律師

  • 施宥宏律師
  • 財富傳承
  • 遺產
  • 遺囑

公務人員依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的規定,在退休之後,選擇月退休金的退休人員如果亡故,遺族是可以領取「遺屬金」的。


可以領受遺屬金的遺族以及領受的比例,都是有順序與規定的,依照退撫法的規定,遺屬一次金由未再婚的配偶先領受二分之一,剩餘的二分之一,則由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的順位進行領取,但如果遺族除了未再婚的配偶以外,沒有子女、父母,縱算有兄弟姊妹,遺屬一次金則會由未再婚的配偶全額單獨領受。


依照前面的順位領受時,各順位遺族如果有拋棄領受遺屬金,或有法定喪失遺屬金權利的情形,就由該順位內其他遺族平均領受。但是同順位遺族也可以填寫同意書,敘明同意由其他同順位遺族領受,另外也可以填寫同意書讓未再婚的配偶領取全額。


除此之外,遺屬金也可以用預立遺囑的方式來指定領取的人,但指定的對象僅限於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也就是說遺屬金是不能夠指定捐贈給公益團體或是指定給孫子的。如果遺囑指定的領取人有2人以上,可以用比例的方式來指定領取。但遺族如有「未成年子女」,退休人員遺囑指定的領取比例,不可以低於「未成年子女」依法原得領取比例,否則領取的比例就要回歸退撫法規定。


因為遺屬金是源於公務人員身分而來的公法上給付,不是私人財產,所以遺囑內容如果完全沒有提到遺屬金,就不是合法的指定,不生指定的效力。不過,遺囑內就算沒有寫出「遺屬金」,至少要寫到跟下列有關之用語,包括「撫慰金(遺屬金舊稱)」、「半俸」、「退休人員退休金」等亦可;如果僅使用「所有財產」、「所有的錢」、「遺產繼承」等,都不是有效指定遺屬金之用語,而且遺囑內容必須有「指定」之用語,而不能使用「贈與」。


公務人員的遺屬金往往在遺產分配時,會是一個兵家必爭之地,尤其是過往生活主要倚靠另一半公務人員退休金來支應負擔的配偶,通常都會期待以遺屬金安養晚年。因此,公務人員如果要保障老伴、配偶的權利,最好能預立遺囑,並在遺囑上依照前開所示的有效用字來指定遺屬金歸屬,較能確實保障配偶之晚年生活能繼續領受遺屬金頤養天年!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