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制,以財富照顧生存配偶!-林正椈律師、周子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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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明與春嬌是一對婚姻幸福美滿之夫妻,膝下無子女且雙方父母均已高齡逝世,而志明有2位多年未聯繫的弟弟。今年初,志明健康檢查時不幸發現罹患癌症,因此,志明很擔心若自己比春嬌早過世,2位弟弟得以和春嬌共同分配他的財產,請問志明除了可以立遺囑表示將全部財產留給春嬌(2位弟弟仍可主張特留分)之外,法律上還有沒有其他方法,能更加保障以自己的財富照顧愛妻春嬌的心願呢?
★志明可以考慮與春嬌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制★
依現行民法規定,夫妻得以約定夫妻財產制為「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而若夫妻未特別約定,原則上即採「法定財產制」,也就是夫妻名下財產各自擁有。
因此,志明與春嬌若未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在採取「法定財產制」且志明與春嬌的婚後財產相當的情況下,當志明比春嬌早過世時,志明名下之財產均屬遺產,依我國繼承規定將由春嬌繼承2分之1遺產,2位弟弟各繼承4分之1遺產。
然而,若志明與春嬌有約定「共同財產制」,志明及春嬌名下除特有財產外的所有財產(包含婚前、繼承所得財產)合併為夫妻共同財產,則當志明比春嬌早過世時,春嬌分得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剩餘一半則是志明的遺產,再由春嬌繼承志明另一半遺產的2分之1(即志明全部遺產的四分之一), 2位弟弟則是各繼承志明另一半遺產的4分之1(即志明全部遺產的八分之一),此時春嬌總共可以取得志明遺產的4分之3(計算式:1/2+1/4=3/4)。
由此可知,在志明財產比春嬌多,且有許多婚前或繼承所得財產的情況下,約定「共同財產制」可以讓春嬌分配到更多志明的財產,此時再搭配遺囑的訂立,志明就更能保障自己的財富多數留給春嬌,來照顧春嬌晚年生活的心願!
律師最後提醒,我國規定夫妻約定夫妻財產制應以「書面」為之,且應至法院進行「登記」後才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喔!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