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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2
刑事案件

飆車蛇行會涉犯刑法嗎?-林正椈律師、彭彥勳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彭彥勳律師
  • 刑事案件

小明有一天和死黨小華相約在夜間開車出遊、跑山,跑著跑著就產生競爭的心態,油門越踩越深,速度也越開越快,甚至超過了速限,而且為了比對方快,更是在路上隨意變換車道,造成其他用路人驚慌失措。結果在一個路口就被警方攔了下來,偵訊後移送地檢署偵辦,小明與小華的飆車行為究竟會涉及怎麼樣的刑事責任呢?

 

從刑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的規定「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可以看出,如果以損壞、壅塞或相類似的其他方法導致公眾往來的危險時,就會涉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然而小明、小華的行為是飆車、蛇行,也會有可能符合刑法第185條第1項處罰規定的適用嗎?

 

我們從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4號刑事判決中「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其中『他法』,乃係指除損壞、壅塞以外,凡足以妨害公眾往來通行之方法,皆屬之。」,以及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869號刑事判決中「『飆車』之速度並無一定之標準,如其併排或追逐前車競駛於道路超越限速之『飆車』方式為之,足以生公眾往來交通之危險,自亦屬該條項所規定『以其他方法致生往來危險』情形之一種。」的這兩段刑事判決文字中可以看出,併排或追逐前車競駛於道路超越限速的飆車足以造成公眾往來的危險,所以飆車的行為也有可能會違反刑法第185條第1項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本件案例,因為小明跟小華在路上高速超速行駛、同時變換車道的飆車行為,除了會造成其他人的驚慌失措外,也可能會因為這樣而創造一個其他用路人不安全的用路環境,足以生公眾往來交通之危險,也就符合了刑法第185條第1項所描述「致生往來之危險」的要件,所以小明、小華這樣的行為也可能會成立刑法第185條第1項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最重可處五年有期徒刑。


法院之所以會這樣解釋,無非也是為了要保護用路人的安全,所以我們也要時時警惕自己遵守交通規則地開車,這樣才能夠一起創造一個安全的行車用路環境!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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