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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2
公司商務、智慧財產權

勞動爭議知多少?第二集:關於強制退休-林正椈律師、黄亦揚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黃亦揚律師
  • 公司商務

在「勞動爭議知多少?第一集:如何『合法解雇』勞工」文章中,筆者有提到,雇主與勞工間勞動關係屬於「不定期契約」,除有發生法定解雇事由(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12條規定),或是勞工自願提出離職外,雇主要任意解雇勞工,就有可能構成非法解雇;但本文筆者要來跟大家分享,另一個雇主得單方面終止勞動契約的方式,就是勞工屆齡時使其強制退休的情形。

 

按,「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一、年滿六十五歲者。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定有明文,即是規定雇主得在勞工屆齡時,強制其退休,雖一樣是由雇主單方面終止勞動契約,但退休與資遣還是有甚大的差距。其中,關於資遣費、預告工資等對於勞工的補償,均是專屬於資遣時勞工才有的權利,可能會有人疑惑說...

 

那這樣遭強制退休的勞工不是權益受損嗎?

一樣是被要求離職,為何卻不能享有相同的權利呢?

 

其實,屆齡退休之所以會被設立制度並行之有年,就是因為人通常就是會因為年齡增長,導致工作能力降低,這是不可否認的,所以在法定年齡(現行規定為65),就是政府認為已經工作能力無法負荷了,希望讓勞工休息好好享受晚年生活了,與資遣時勞工還具備工作能力、意願的情形自然有所不同;退休同時會可以向勞保專戶提領退休金(也是雇主在投保時按月提撥的)、及申請勞保的老年給付(是社會保險性質),本就有相當的保障存在,所以才會沒有再增加雇主要給付資遣費等義務。

 

至於,最新於11371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將勞動基準法第54條增修第二項「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得由勞僱雙方協商推遲之」,將65歲一定要退休的情事,增添一項可以由勞僱雙方協商延長的途徑,但值得留意的是,這個協商是需要勞僱雙方都同意的,如果是勞工屆齡65歲,自己評估仍有工作能力,依法也不能自己決定延長至例如67歲,換言之!

雇主仍保有「強制退休」之權利,筆者謹將現行規定下勞工屆滿65歲可能發生的情形,分列如下,提供讀者區辨參考:

1.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規定主張請勞工強制退休。

2. 雇主不主張強制退休,此時勞動關係仍會維持,但要留意,因為已符合法定要件,雇主仍可隨時主張強制退休;此種情形會最使勞工處於法律關係不穩定的狀態建議要主動提出協商。

3. 勞僱雙方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2項規定協商,取得共識後,延長至新的年齡期限(例如67),此時雇主在勞工屆滿67歲前,都不能再主張要強制勞工退休。

 

延伸閱讀|一年一聘的勞動契約,可以因約滿而不續聘員工嗎?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