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離婚案件時,常常遇到當事人問道:「律師,你覺得我要不要離婚?」-周依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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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劇學法律
日前講述人氣離婚律師與新人律師在職場與法庭衝突的韓劇 #好搭檔,劇情高潮迭起、金句連連,大結局時,新人律師表示與男友交往順利,但還沒有找到正確答案,女主角車恩京律師回道:
「沒有什麼正確答案,結婚、不婚、離婚,那些都只是選擇之一,我們該做的,並不是選出正確答案,而是努力讓自己的選擇,成為正確答案。」讓我有很深的體會。
辦理離婚案件時,常常遇到當事人問道:「律師,你覺得我要不要離婚?」
這在想要離婚、有選擇權的一方,或許比較容易找到自己的正確答案。
但「被」離婚的一方呢?真的很難抉擇。
尤其,在大法官作成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後, #未來離婚會變得更容易,過去「唯一有責」或「責任較重」的一方,都不能主動提起離婚(提起離婚訴訟也會敗訴),變成只剩「唯一有責」不能,等於只要找到另一半一點過錯,就有機會離婚。而且,即便是唯一有責的情況,如果婚姻已經破裂致難以回復,還要區分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是否已經經過或持續相當期間,不能一概不准離婚。
對此,法務部針對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亦已提出修正草案:「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或五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三年者,夫妻之一方得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但法院認為離婚對於拒絕離婚之一方顯失公平,斟酌一切情事,認為有維持婚姻之必要,得駁回離婚之訴。」
也就是說,如果修正草案通過,未來只要夫妻「五年內分居滿三年」,不論有責、無責,甚至是唯一有責的一方(例如外遇與小三另築愛巢之一方),都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雖然修正草案還是賦予法院在「顯失公平」時(例如夫妻一方或未成年子女有身心障礙情形等),法院可以不准許離婚,但整體來說,沒有過錯卻「被」離婚的可能性仍舊會增加許多。
未來,如果再被問到相同的問題
可能只能偷師一下:「離婚、不離婚,都是正確答案,我們無法控制別人的選擇,但可以努力讓自己的人生,永遠都是正確答案!」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