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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6
婚姻家事

不是只有離婚才能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喔!-周依潔律師

  • 周依潔律師
  • 財產
  • 夫妻

不是只有離婚才能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喔!

許多大老婆在面對先生外遇時,常常會有要不要「離婚」的煩惱,因為當外遇者的財產高出自己很多時,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可能遠比請求侵害配偶權的精神賠償,更能讓外遇者大失血,但是又不想離婚讓第三者扶正,因此陷入天人交戰。

會有這種煩惱,是因為很多人以為只有離婚,才能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但…實際上,「並非」只有「離婚」才可以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喔!!

民法第1030條之1是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可以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所以只要可以令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事由都可以。

離婚是一種,「改用其他種類的夫妻財產制」也是一種,因為當夫妻在婚姻中改用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時,原先的法定財產制關係一樣就消滅了,自然可以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

而且,除了夫妻自行約定改用其他財產制以外,民法第1010條還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也就是說,當另一半有外遇離家超過六個月、大量移轉財產給第三者、或是不給生活費時等等情況時,就可以直接請求法院以裁判的方式,宣告夫妻改用分別財產制,進而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不一定要先離婚才可以請求分配財產喔!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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