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遺產稅卻被土地增值稅反咬?財產分配的關鍵考量!-周依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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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翔與小芸為夫妻,小翔於85年購入A地(公告現值為100萬元),嗣於103年過世,A地此時公告現值為250萬元,小芸身為配偶,可能有兩項權利可以主張,以取得A地: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當小翔的婚後財產>小芸時,小芸可先請求分配兩人婚後財產差額之一半。
繼承權:依照配偶之法定應繼分分配遺產。
其中,在申報遺產稅時,如果小芸有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以自小翔的遺產總額中扣除該請求金額,一向是合法節省遺產稅的好辦法。
但現在113年小芸想要將A地出售(公告現值為500萬元),土地增值稅卻會因小芸先前103年取得A土地之方式不同,而有不同的計算方式:
1. 如小芸於103年是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方式取得A地,因103年時土地增值稅依法只是「暫時」不課徵,但等到小芸要出售A地時,會回溯以「小翔購入A地」時之地價為基準,來計算土地漲價的數額,即:
500萬(113年)-100萬(85年)=漲價400萬
2. 如小芸103年是以「繼承」之方式取得A地,此時土地增值稅則是「免徵」,等到小芸要出售A地時,會以上次移轉土地,也就是「小翔過世」時之地價為基準,來計算土地漲價的數額,即:
500萬(113年)-250萬(103年)=漲價250萬
可以發現,如果是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方式取得A地,雖然前面會節省遺產稅,但後面卻可能多繳土地增值稅,也就是先甜後苦,或先苦後甜,國稅局總會要你選一個XD
所以,當要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權利時,要分得哪項財產?是現金還是不動產?在與其他繼承人協商時,最好同時也做好完整之稅務規劃,以免未來土地漲價幅度過大,反而繳納更多的稅金喔!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