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很簡單?證人簽名不合規定,恐讓婚姻「復活」?-周依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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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客戶(莉莉)表示,她和前夫因為離婚時財產沒有分配清楚,離婚後持續在爭吵,最近前夫突然說如果財產再分不好,他要去法院提起「確認離婚無效」的訴訟,乾脆連婚都不要離了!!原來這對夫妻因時常吵架,有一天吵到太太受不了,直接上網列印離婚協議書,要先生簽字,先生簽完後,隔天太太又去找了自己的兩個好朋友小芬和小芳在證人欄位簽名,最後夫妻兩人再去戶政事務所辦好離婚登記。
莉莉原以為離婚很簡單,24小時內就搞定,沒想到後患無窮~莉莉的婚姻究竟「離」了嗎?
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而這兩名證人的簽名,依照法院實務的見解,認為:「固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為之,亦不限於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惟證人必須親見或親聞當事人確有離婚之真意始可。」
簡單來說,離婚證人雖然不一定要和夫妻同時簽名,或在夫妻討論離婚協議書內容時在場,但一定要確認夫妻二人都具有離婚的真意,再簽名,才符合法律規定。那種夫妻中「一方」拿著離婚協議書,去找親朋好友說自己要離婚,請親友當證人簽名的,除非證人有親自再向「另一方」確認是否要離婚(打個電話也行),否則都有可能被法院認定證人的簽名是無效的,進而導致離婚因為沒有證人也無效哦!
因此,不管是要離婚的人,或是被親友請託當離婚證人的人,千萬不要圖方便就草草簽名,分享我們律師平常 #當離婚證人時的步驟,讓大家都能簽署一份合法、有效的離婚協議書:
1. 夫妻及兩位證人「同時在場」簽署離婚協議書。
2. 先確認夫妻雙方均有離婚真意,且均明瞭、同意離婚協議書的所有內容。
3. 看著夫妻雙方先簽名,證人再簽名(一般還會填上身分證字號等年籍資料,以確定人別)。
4. 夫妻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此時證人可以不用到場。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