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無法預測,但愛可以透過遺囑妥善安排-周依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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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囑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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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S 猝逝的消息為社會大眾帶來衝擊,她陪伴了很多年輕人的成長,到現在正值事業有成、兒女成雙的美好年紀,突如其來的意外,不僅令人惋惜,也令人重視,大家不免會想如果發生在自己身上該怎麼辦?
其實在經歷全球疫情爆發及減緩後的出國旅遊潮,已有不少年輕父母開始未雨綢繆,以防範「意外」的思考角度,#預立遺囑 保障年幼的子女,有別於過往較多是年老時分配家產的情況,此時常見的規劃包含:
1. #遺囑指定未成年子女監護人
法律規定「最後」行使未成年子女親權的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雖然像大S的情況,因為小孩父親還在,「先」過世的母親若以遺囑指定監護人好像沒什麼用。但除了另一半先過世的情況,之前也有一對年輕的父母,是擔心「同時」發生意外,所以在出國旅遊前一起來寫遺囑(夫、妻各自寫一份),指定雙方同時或自己後過世時,都要由「某位親人」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以避免兩方家族可能發生爭執。
2. #遺囑信託
這是目前離婚的年輕父母,最常用來防止前夫/前妻透過管理未成年子女財產的權力,間接掌控自己財產的方式。
例如:有位單親媽媽的遺囑即寫道,如果她過世時小孩未滿18歲,她名下的2間房屋要先辦理信託,信託受託人是小孩外公,受益人是小孩,並指定管理方式是將房屋給小孩居住,或由外公出租再將租金給小孩,等小孩18歲信託結束後(小孩成年沒有監護人了),外公才會將正式將房屋過戶給小孩。
這樣,即便前夫得以監護人的身份,和小孩一起住在房屋內照顧小孩,或領取小孩收到的租金支付小孩生活費,但至少在信託期間,房屋是登記在外公(受託人)名下,前夫就不能代理小孩直接管理、甚至出售房屋。
3. #指定遺囑執行人
因一般繼承事務,包含繳納遺產稅的義務,會由繼承人來處理及負擔,若擔心繼承人屆時還未成年無能力處理,又不想讓繼承人的監護人(可能是前夫/前妻)來處理,寫遺囑安排好繼承事務,並指定自己信賴的遺囑執行人來全權辦理,就可以省卻很多麻煩。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