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路上隨意散布他人名片,是否成立犯罪?-周依潔律師、陳禹竹律師
- 周依潔律師
- 陳禹竹律師
案例:
小美是一名銷售業務,曾向小莉兜售商品,某日二人因小美出售的產品瑕疵問題起了口角,小莉覺得小美態度不佳,便將消費過程的不愉快於網路上分享,同時放上小美交給他的工作名片,希望網路大眾公審小美。小美因個人資料遭人於網路上公開覺得非常驚恐,便一狀告上法院,小莉則抗辯名片是小美給的,而名片的性質本來就是會在外流通的,所以將名片放上網也不會侵害小美的隱私。請問小莉將從小美那得到的名片散布於網路上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嗎?
分析:
名片的作用在於個人自我介紹及提供聯絡方式之用,所以上面通常會載有各種諸如姓名、連絡電話、任職單位(地址)、電子郵件等資訊。而名片一旦遞交出去本來就會有在外流通的可能性,且這個流通可能性也是遞交名片的人可以預見的。所以很多人會想說,既然你也知道你的這些資訊可能會在外流通,所以即便有人把它放到網路上,也不算侵害你的個人隱私。可是......真的是這樣嗎?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636號刑事判決認為:「當事人對於自己之個人資料是否揭露、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等事宜,具有充分之決定權,此乃當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不容他人任意侵害;倘無法定事由復未經當事人同意,擅自揭露當事人之個人資料者,即屬侵害憲法所保障之當事人『隱私權』。」
上開判決也將被告無法律上正當理由便公開告訴人(被害人)名片之行為,認定為侵害隱私之行為。這樣的見解其實也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之意旨,也就是即使你合法取得它人的個人資料(如他人遞交給你的名片),但對於該資料之利用也必須在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進行,如果使用的範圍已超過蒐集目的之必要範圍,仍有違法。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