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如何主張「免除或減輕對父母的扶養義務」呢?-林正椈律師、周子晏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周子晏律師
- 婚姻家事
- 扶養
我國法律課予特定人「扶養義務」,是指特定親屬間,有經濟能力者需對無法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給予必要經濟供給的義務。
舉例而言,在父母年邁且經濟匱乏不足維持生活時,成年子女應負擔扶養父母之義務。然而,如父母長年對子女未有聞問,亦未盡其身為父母之保護教養責任,甚至虐待、侵害子女時,若仍要求子女負扶養父母之義務顯然有失公平,因此這時候子女可以向法院主張免除或減輕對於父母的扶養義務。
但是,「主張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時機點究竟為何呢?子女是否只要父母不能維持生活時就能主動向法院主張「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還是需要等待父母向子女請求履行扶養義務時才能(被動)提出抗辯呢?
少數實務見解曾認為,僅在受扶養權利的父母向子女請求扶養時,負扶養義務的子女才能主張減免,而不能主動向法院聲請減免扶養義務。
然而,近期實務見解發展多認為,在受扶養權利的父母無法維持生活,且有得減免扶養義務之事由時,負扶養義務的子女得主動請求法院裁定予以減輕或免除,不待受扶養權利的父母請求履行扶養義務時,始得提出此項減免扶養義務的請求。
最後提醒,因法院所為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確定裁判,僅向後發生效力,並無溯及既往之效力,建議在知悉受扶養權利者無法維持生活時,即要在第一時間主動向法院提出「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訴訟!否則,在法院為減免扶養義務之確定裁定前,即因此產生扶養費用之累積疊加,隨著時間愈長,造成扶養義務人尚須負擔已經產生的扶養費用,而有不公平的觀感、現象產生。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