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知多少第六集: 老闆不能強迫我放特休?特休想放就可以放?淺談對勞工最有利的「特別休假」制度 - 林正椈律師、黄亦揚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黃亦揚律師
在剛結束的9天年假後,馬上就緊接著在2月8日禮拜六,進行了彈性放假的補班,此時新聞卻有看到勞動部公告重申,補班日可以不讓員工上班,但不得強制員工請特休,那「特休假」究竟有何特別?除了不得強制員工使用外,還有什麼需要留意的呢?筆者將透過這篇文章詳細說明。
法律中就勞工應獲得之「特別休假」(以下以常見的「特休」稱呼),規定在勞動基準法第38條,以下就第1、2、4項所賦予勞工之權利進行說明:
(一)第1項規定特休之天數,勞基法規定在同一雇主/同意事業單位服務年資,達到半年、一年、二年以上等均規定給予不同天數之特休假。值得分享的是,依據勞動部公告之常見疑問解答,在「年資得否併計」的討論中,有指出公司被收購或改組的時候,新公司應承認勞工之年資;總公司及分公司間、不同分公司間也可以併計年資;但若是相同老闆/管理階層管理之不同法人(公司名稱不同,有獨立的收支),仍不被認定屬於同一事業單位,所以也要留意若是『業務調整』、『支援』的名義讓員工改投保另一事業單位之情,勞工也可以特別爭取年資同意併計,不要白白喪失累積的權益!
(二)第2項則是此次勞動部著重提醒的:「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也就是勞工原則上應是有權決定何時排定的,雇主並無權替其決定,且依據但書的規定:「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可以看出,其實雇主不能不准假,除非在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才可以透過協商調整的方式,與員工進行協商,由此可以看出,特休屬於勞工有極高自由度、支配程度之假別,且雇主若要強制勞工休特休,或不給放特休,違反勞基法第38條規定者,會依同法第79條,主管機關得開罰2萬至100萬元。
(三)第4項規定,若特休於該年度或契約終止未休完,雇主應換算日薪發給勞工,或是可以協商延至下一年度實施,但最多也只能遞延一次,若次年仍未放完,就需要換算成工資發放。
以上就是有關「特休」之介紹,希望閱讀到此的勞工朋友們,若是曾有權益受損的情形(強制放特休、不同意排休、甚至未依法給予特休)可以對自己的權益有更多瞭解,進而更能保障自己權益;而若您是經營者、管理者,也可以更加理解法律規定,避免自己踩到法律的紅線而遭受處罰!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