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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0
公司商務、智慧財產權

股東之間意願不相符,是否可以聲請解散公司?-林正椈律師、王韋竣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王韋竣律師

公司在設立的時候很容易,但當股東間意見不一的時候就是一個困難的問題了。這時候,有些股東便認為道不同不相為謀,計畫離開公司,便想出售手上的出資額或是股份。不過,如果是家族公司,往往外人也不想干涉,在轉讓上確實有困難。有些股東便轉念一想:那我解散公司如何?!反正大家都不要玩了,把公司關掉,大家把錢分一分好了!

 

這時便牽涉到公司解散的方式,如果可以達到表決門檻的話,當然就沒有問題。但在這種局面下,往往衝突性很高,大家誰也不服誰,很難透過表決來進行公司的解散。

 

反正,山不轉路轉,那便會再去想,既然沒辦法表決,可以聲請法院裁定解散公司,這也是一種方式!所謂聲請法院裁定解散公司,也就是公司法第11條第1項的規定「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

 

依公司法第11條第1項之規定,如果公司經營上有顯著困難或是重大損害,股東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解散公司。這時候對於股東條件也有所限制,根據公司法第11條第2項之規定,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時,股東必須是「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才能提出。

 

然而,什麼情形屬於「公司經營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呢?這邊我們可以參考法院判決,根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04號民事裁定:「公司法第11條第1項所謂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者,係指公司於設立登記後,開始營業,在經營中有業務不能開展之原因。如再繼續經營,必導致不能彌補之虧損情形而言(最高法院76年度台抗字第274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而股東間縱有意見不合,或公司目前代表人經營行為是否得當,要屬聲請人是否基於股東權利,得循公司法相關規定參與以影響公司經營行為,或若認公司經營情形與其期待不符,亦非不得脫退不再任公司股東,尚難以股東間多起訴訟,即逕認公司經營有顯著困難之情形。」。

 

由上可見,根據法院的意見,公司經營有顯著困難指的是繼續經營會必然導致不能彌補的虧損時才行。況且,法院也特別重申,如果是因為公司間的股東意見不合,縱使有不斷興訟的情形,也不能便據此認為這屬於公司經營有顯著困難。

 

所以,各個股東在決定一起創設公司之前,還是必須謹慎選擇合作對象,畢竟請神容易送神難,最初如果要把公司好好掌握著的話,在成立公司之前,股權的設計、是否要有特別股等事宜,都必須要謹慎的評估和詳細規劃喔!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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