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爆炸誰負責?淺談新光三越爆炸事件-林正椈律師、彭彥勳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彭彥勳律師
台中新光三越12樓美食街在2月13日上午發生爆炸事件,釀成4死34傷之慘劇,原因疑似為施工不慎釀成悲劇,這樣相關人士會有什麼樣的法律上責任呢?本文將以目前新聞報導之內容,分析相關人士是否會有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第284條過失傷害罪的責任。
首先,我們可以從刑法第15條「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的規定知道,如果在法律上有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義務,事實上也可以防止,但卻決定不防止者,如果因此發生了犯罪結果,也是要負起刑法上責任的,而這也是刑法上所謂的「不作為犯」。
刑法上「不作為犯」之成立,同時還要具備一個要件,也就是要有所謂的「監督、保護義務」,除了前面說明的刑法第15條規定外,還有基於契約、其他法律行為等等,這我們可以從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33號刑事判決中「不作為犯責任之成立要件,除須具備作為犯之成立要件外,尚須就該受害法益具有監督或保護義務之法源依據,此存在監督或保護法益之義務狀態,通稱為保證人地位。而保證人義務之法源依據,除刑法第 15 條之規定,依一般見解,尚有基於契約、其他法律行為或『危險前行為』之危險共同體等來源。」。
回到台中新光三越的爆炸案中,雇主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的規定,應該要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預防設備或措施,以避免發生相關的災害。所以,如果新光三越或者是相關雇主在施工的過程中,沒有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預防設備或措施,讓施工現場是一個安全的工作環境,結果因為這樣讓新光三越美食街的施工產生爆炸,造成4死34傷的悲劇,是會有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第284條過失傷害罪的責任。
所以,即便是花錢雇工人進行施工,也應該要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讓現場是一個安全的工作環境,才不會因此造成大家都不願意看到的悲劇,還要背上刑事責任!
(本文引用案例目前尚在偵查階段,實際情形請以地檢署、法院公告為準,本文謹以新聞報導之內容為本文之啟發及構思)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