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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0
民事案件

聲明上訴後有委任律師,要同時繳納上訴裁判費嗎? - 林正椈律師、林隆鑫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林隆鑫律師

上訴人提起上訴,沒有繳納裁判費,如果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法院可以不用請其補正,直接以裁定駁回,是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所規定的,那麼,是否所有聲明上訴後委任律師後,沒繳裁判費都會被駁回呢?

 

法院見解:須後續委任訴訟代理人確已知悉未繳納裁判費用,並且有充分期間可以自動繳納而仍未繳納

 

最高法院見解認為,由於從程序上駁回上訴,對上訴人的權益影響至大,應該慎重為之,聲明上訴時尚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其後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須訴訟代理人確實已經知悉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用,並且有充分期間得自動繳納而仍未繳納者,基於避免拖延訴訟的意旨,才有上開規定的適用。

 

如果沒有充分期間得由其自動繳納卻未予繳納,而不足以認定有意圖拖延訴訟之情事者,或者訴訟代理人無從明確知悉應繳納的上訴裁判費用為何,仍然不可以直接以裁定駁回上訴。

 

因此,過往曾有法院在上訴人委任律師後,僅有幾個工作天就以該規定直接駁回上訴,上級法院認為並沒有給予自動繳納該裁判費的充足期間,而廢棄原先裁定;或是訴訟代理人聲請閱卷時,閱卷資料內沒有未繳納裁判費的裁定函文或註記等語,委任的訴訟代理人並非確實知悉未繳納裁判費情形,不能因此認定是意圖拖延訴訟而故意不繳納裁判費之情形駁回上訴。

 

結論

如果上訴人所委任的律師提起上訴時,還無法知悉應繳納的上訴裁判費用,且沒有充分期間得由其自動繳納而未予繳納,即不足以認定其有意圖拖延訴訟之情事者,法院不能直接以裁定駁回上訴。但本文提醒如果是聲明上訴後有委任律師,還是建議同時要注意繳納裁判費,避免法院以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駁回上訴,造成難以挽回之憾事。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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