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跟傷害的界線?-林正椈律師、彭彥勳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彭彥勳律師
事發在2024年4月間,王姓知名藝人透過UBER平台叫車,但卻因為派來的車輛與王姓知名藝人設想不符及懷疑司機繞路等因素,而與UBER連姓司機發生爭執,兩人爆發口角,後續王姓知名藝人更有對司機比中指,教唆他人毆打司機等情形,並以殺人未遂罪送辦,而於新北地檢署檢察官複訊後,將案由改列傷害罪,這兩個罪名的差異很大,那為甚麼會有這樣的轉折呢?地檢署又是怎麼認定應該要以殺人罪還是傷害罪送辦呢?
首先,我們可以從字面上來看,就可以知道刑法設立殺人罪的規定是要保護人民的「生命」安全,而傷害罪則是保護人民的「身體」安全,看起來是兩個完全截然不同的罪名,怎麼會有像前面案例中發生案由變更的情形呢?
這邊我們就可以看到刑法第13條「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的規定可以知道,在地檢署或是法院決定要用甚麼罪名進行偵查、審理的時候,第一個要先確認的是,發生甚麼事情,跟行為人在行為當下的主觀想法是什麼?很多人會問說主觀想法只存在在行為人的腦海中,這樣我們要怎麼確認呢?這種狀況下,都會以行為人的客觀行為來做為主觀想法的確認。舉例來說,如果行為人在行為時,都是拿榔頭攻擊被害人的頭部,並咆哮「我要殺了你」,這時就會傾向被認定是有殺人的主觀故意,反之,如果是用手攻擊如被害人的肩膀等地方,通常就會被認為是有傷害的主觀故意。也就是說,判斷行為人主觀是殺人還是傷害故意,通常會以下手的行為人所使用的犯罪工具,以及被害人身體部位是否是屬於人的身體要害部位來綜合判斷犯罪的主觀故意為何。
回到王姓知名藝人跟UBER司機的案件中,之所以在一開始會以殺人未遂的案由偵辦,卻在地檢署檢察官複訊王姓知名藝人後,將案由改成傷害罪,很可能是因為檢察官在訊問過王姓知名藝人後,及調查其他相關事證後,發現事實上應該只是因為糾紛而生的教唆傷害,也就是判斷王姓知名藝人沒有殺人的主觀故意,而是存在傷害的主觀故意,所以才改成以傷害罪部分進行偵辦。
然而,無論如何,我們在搭乘計程車或是行車之時,都應該要保持理性有禮,才不會因為跟別人發生口角,造成情緒不滿與失控,一不小心讓自己觸犯法律因而受罰!
(本文引用案例目前尚在偵查階段,實際情形請以地檢署、法院公告為準,本文謹以新聞報導之內容為本文之啟發及構思)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