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協助受監護宣告之人辦理不動產繼承?-林正椈律師、周子晏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周子晏律師
- 監護宣告
大明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而大明的監護人是妹妹小美,則在大明與小美的母親過世後,兄妹二人是母親的繼承人,在繳納完遺產稅或取得遺產稅免稅證明之後,兄妹二人可以如何辦理不動產的繼承呢?
第一步: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登記
依我國土地法第73條規定,繼承人原則上要在被繼承人過世時起,6個月內辦理不動產的繼承登記,如若逾期(但如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而逾期之情況,期間應予扣除),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最高以20倍為限)。另外,辦理不動產的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
因此回到案例,小美可以在申報遺產稅完稅(免稅)後直接至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的繼承登記,將不動產登記過戶給兄妹二人公同共有。
第二步:簽立遺產分割協議書/提起遺產分割訴訟
辦理完不動產的繼承登記後,不動產是由大明與小美「公同共有」,在此狀態下大明與小美進行不動產買賣、抵押、重大修繕等行為,均需二人共同決定,然而大明已受監護宣告,無法為意思表示決定繼承到的不動產如何利用,因此小美應再透過「簽立遺產分割協議書」或「提起遺產分割訴訟」的程序,將不動產分割為「分別共有」之狀態,方有利於各繼承人對於不動產之利用與使用或處分。
然而,因為小美是繼承人之一,同時身兼大明的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於辦理前述遺產分割事件時會涉及雙方代理(同時代表自己與代理哥哥)之利益衝突,恐怕有害於大明的利益,故此時小美無法在遺產分割事件中擔任大明之法定代理人。因此,小美應先向法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由該特別代理人代理大明簽立遺產分割協議書或進行遺產分割訴訟,如此繼承不動產程序方屬圓滿完成!
在監護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同為繼承人的情形,該繼承程序確實會較一般情形複雜,但並非無計可施,透過選任「特別代理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為法律行為,還是可以讓繼承程序順利進行!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