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20
刑事案件
在路上騎著機車、等著紅燈,旁邊的車子竟然會跳出咬人惡犬?-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最近發生了兩起比特犬咬人事件,是一隻名為「Lucky」的比特犬在短短11天內,分別於文山區與大安區兩度跳出車窗,攻擊停等紅燈的機車騎士,導致受害者腿部多處撕裂傷。動保處已對飼主開罰20萬元,並沒入犬隻。(新聞連結)
在路上騎著機車、等著紅燈,旁邊的車子竟然會跳出咬人惡犬?
依照動物保護法第7條及第20條規定:「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另依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年9月25日90農牧字第900040362號函:「一、……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除應由成年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1.5公尺之鍊繩牽引外,應戴口罩作為防護措施。」。
犬隻在公共場所屬於危險源,飼主負有防止、免除該危險源對於他人發生危害的保護義務,也就是刑法所謂保證人地位,例如應避免寵物咬傷他人、突發衝出跑動,使路上人、車閃避不及或遭驚嚇而受傷發生意外等。如果寵物不慎咬傷他人時,飼主仍可能構成刑法之過失傷害罪。而且,飼主並不單以民法上的所有權人為限,依照實務見解,只要是危險源事實上之使用者、監督者均有監督之責任,並不能以其僅是領養,就免除其監督責任。
在法律上飼主對於寵物應有監督及管理之責任,在進入公共場所時,應有七歲以上之人陪同,並隨時注意避免他人受到侵害,比特犬屬於高攻擊性犬種,依規定應佩戴嘴套並使用牽繩。然而,事件中犬隻未佩戴嘴套,且飼主未能有效控制犬隻,導致比特犬跳窗咬傷路人,已被裁罰共計20萬元,並沒入犬隻。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