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退休的年齡到底誰說了算?
- 民事案件
老王在現在的公司已經服務30年了,目前年滿60歲,身心健康,在公司擔任資深業務經理仍然如魚得水,突然被公司告知,根據公司20年前制定的人事規章規定的強制退休年齡是60歲,要求老王辦理退休手續,公司的說法是否合理?
有關強制退休年齡,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一、年滿六十五歲者。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老王身心健康且工作沒有特殊危險,公司可以對老王辦理強制退休的年齡自然是65歲。
至於公司的內部規定,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1條規定:「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因此公司人事規章與勞基法第54條規定不符的狀況下,當以勞基法規定為準。
因此公司在老王滿65歲之前不能對強制老王辦理退休,不過要注意的是,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因此老王可以自行申請退休。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老王簽署了自行申請退休等相關文件,後來再提出主張是被公司強制辦理退休,未來無論是向主管機關投訴或者提起訴訟都會居於不利的狀況。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